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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动资金贷款
    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清镇兴邦村镇银行向企(事)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客户)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。
适用对象
    因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而产生贷款需求的,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(或主管机关)核准登记的企(事)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。
申请条件
  (一)客户依法设立;
  (二)借款用途明确合法;
  (三)客户生产经营合法、合规;
  (四)客户具有持续经营能力,有合法的还款来源;
  (五)客户信用状况良好,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;
  (六)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借款人提供材料
  (一)书面借款申请;
  (二)征信查询授权书;
  (三)经人民银行年审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内的贷款卡;
  (四)经年审合格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;
  (五)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;
  (六)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;
  (七)法人代表、企业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人、财务主管、主要股东身份证件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信息;
  (八)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;
  (九)董事会(股东会)同意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决议;
  (十)近三年的财务报表,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;
  (十一)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贷款期限:最长不超过1年。
贷款利率: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,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内浮动,具体由清镇兴邦村镇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。